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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纳入全国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经国务院国资委(国资厅产权〔2008〕529号)批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已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为充分发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的作用,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7]99号通知要求,全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市场已实施整合。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称交易中心)作为我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指定机构,下设济南、烟台、潍坊、济宁、滨州、菏泽六个办事处,具体办理我省地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

      二、交易中心在纳入全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后,要进一步加强业务规则和操作规范的修订完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改进产权交易系统,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和系统运行正常,满足监测系统全程、实时采集和传输数据的要求。我省产权交易系统要为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服好务,保障国资监管机构对所管理企业产权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

      三、交易中心及各办事处要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的要求,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会员的管理,依照《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执业。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严格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3号)等有关政策法规,规范实施产权转让,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凡场外协议转让国有产权的,须在省国资委批准后及时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市国资监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将变更登记表证复印件报省国资委备案。

      五、省国资委对我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实施动态监测,对交易过程中出现异常的项目,按照有关法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督查纠正,并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