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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有关金融企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
    为规范全省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促进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09〕17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依法维护地方金融企业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出资职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与监督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和国有、国有控股及参股金融企业应充分认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直接协议转让范围,贯彻执行进场交易制度,利用产权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促进国有金融资产的有序流转,确保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确定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为我省有资格承办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经财政部批准后,该中心可承担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业务。
四、金融企业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可以根据财政部规定,在中央和各省确定的有资格承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业务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权交易机构中自由选择。
五、各地方金融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实施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前,应按规定将转让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产权转让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各市财政部门、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所辖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情况统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六、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企业和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国有资产转让活动中,应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工作水平。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
 
附件: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