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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海科盐业有限公司两宗盐田资产使用权租赁项目交易公告

潍坊海科盐业有限公司两宗盐田资产使用权租赁项目,通过山东潍坊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官网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公开出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CQJY-2026-ZX117

二、项目名称:潍坊海科盐业有限公司两宗盐田资产使用权租赁项目

三、标的资产内容

序号

标的名称

租赁时间

面积
(公亩)

挂牌底价
(吨原盐/公亩/年)

竞买保证金
(万元)

1

渤海路以东,长江东街以南中央城区003-14号盐田资产七年一个月使用权

七年一个月

(2026年10月1日起至2033年10月31日止)

1390.70

1.2

20

2

海汇东路东侧,珠江东四街以南科创园-020-1号盐田资产八年使用权

八年2026年11月1日起至203410月31日止

3532.66

1.0

40

重要声明:

上述资产出租面积以资产移交表为准(包含道路、沟壑及不可利用面积等),承租方可根据出租范围自行确定实际利用面积,实际使用面积的大小不影响成交价。

四、意向承租方资格及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商业信誉良好,无失信、违法相关不良记录的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

2意向承租方不得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失信名录。

3本项目为资格后审。竞价完成当日,最高出价方须携带营业执照(加盖公章)、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信用中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查截图等材料至产权交易机构处接受资格审查,通过后方可确认为承租方。若不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且成交的,本次挂牌(竞价)结果无效,所交竞买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退还。出租方有权就此追究其一切法律责任。

五、申购须知

1、凡有意参加竞买者,请于2026年9月28日前登录山东潍坊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官网进行注册申购,详情见《挂牌(竞价)文件》第三部分\"竞价须知\"中\"意向承租方登记报名\"一栏。

2、网上注册登记申购后,请于2026年9月28日17时前交纳竞买保证金到网上系统自动生成的银行子账户,登录系统对保证金到账情况自行查询并点击竞买资格确认书进行竞买资格确认(注:未进行竞买保证金查询或未点击竞买资格确认书将不能进入竞价页面)。

六、展示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2026年9月24日上午9时-11时,于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联系电话:15624155155

七、竞价时间

2026年9月29日上午9:00-10:00;每个标的30分钟,具体结束时间以实际成交时间为准。

八、公告媒体:山东潍坊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官网/公众号

九、其他相关条件及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在项目展示时间内对租赁标的进行现场查看、全面了解,标的以展示时的现状为准,疑问之处可咨询出租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一经参与竞价,即表明理解并接受本次标的招租的所有内容及程序,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的状况以及存在的瑕疵等一切内容,并自行承担租赁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2、非因出租方原因所引发的风险因素,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3、竞价成交后,承租方须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成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公司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至山东潍坊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领取《成交通知书》并缴纳交易服务费;

(2)一标段评估费1000元、二标段评估费2100元交至评估机构指定账户;

(3)承租方须在接出租方通知两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一标段278140元,二标段706532(金额均为200元/公亩×租赁公亩数量,合同到期且无违约无息返还)等各项费用至出租方指定账户,出租方收到足额保证金后,与承租方正式签订《租赁合同》及《盐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租方缴纳保证金即视为认可合同及协议全部条款,承租方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拒签租赁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

承租方逾期未缴纳履约保证金或缴后无故拒签上述合同及协议的,已缴纳的竞买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并取消承租资格。

4、成交后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约定,优先向出租方交付对应租赁周期所生产的足量优质头茬盐,为便于取样,头茬盐、二茬盐、三茬盐要有序堆放,若当年头茬盐数量不足应依次以二茬盐、三茬盐补足,原盐各项指标均通过出租方化验检测,符合出租方判定标准。缴纳原盐数量以双方认定的地磅称重为准,交付时间按出租方要求,最晚不超过第二年头茬盐收获前。

5、本次挂牌竞价的盐田资产使用权,正式租赁期限以成交后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准。项目租赁到期须再次公开竞价,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6、盐田资产租赁用途仅用于原盐生产,承租方不得转租或以任何形式将盐田资产交由第三方使用,不准私自改建、扩建、改变用途(如因客观因素需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应坚持“动土先报”原则,如需改建、动土、动工等,须向出租方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未经出租方及相关部门同意进行改建、扩建、改变用途或转租、将盐田资产交由第三方使用等,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盐田资产,承租方已交的原盐及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且承租方应赔偿出租方损失。

6.1租赁期间事项声明

(1)租赁期间,承租方应服从出租方管理、依法合规经营。承租方销售原盐前,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留足头茬盐;销售剩余原盐的,必须到潍坊海发盐业有限公司盐业大厅(以下简称“盐业大厅”)办理售盐计划,并依法办理纳税申报、足额缴纳资源税、增值税等相关税费。承租方未办理售盐计划销售原盐,或者未依法申报、缴纳前述税费,经出租方书面催告后仍未改正的,出租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将相关情况移交经济发展局、税务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已缴纳的原盐、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各项费用均不予退还。

(2)水、电及卤水供应:出租方不负责水、电来源及卤水供应,由承租方自行解决。除出租方及相关主管部门另有书面同意外,租赁区域内承租方严禁打井,一经发现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盐田资产,承租方已交的原盐及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3)盐田及所有设施:盐田及所有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缮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4)安全生产:生产期间,加强安全管理,若发生设备或人员等各种事故,所有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出租方无关。因管理不善造成人员伤亡导致工人到上级部门上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无偿收回盐田资产,承租方已交的原盐及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5)人员安全:承租方承租标的后,自主组织人员开展经营作业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承租方必须为全部用工人员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确因政策原因确实无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承租方应为相关人员购买保额不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租方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用工安全主体责任。凡因未购买相关保险、安全管理疏漏造成人员伤亡、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全部责任,由承租方独立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租赁期间,承租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涉及安全生产、劳务纠纷、生态环保、自然灾害等方面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方承担。

6.2租赁期满事项声明

(1)承租方必须保持该盐田及所有设施的完好,做到沟道畅通,砖护池堰整齐无倒塌,原有盐田面积及塑苫不减少,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池底坚硬平滑,池内卤水数量、卤度均按照正常生产逐级排布,不得私自外泄和外卖,如出租方发现违反上述约定的情况,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承租方必须在接到出租方付款通知后5日内以现金方式补足差额。

(2)承租方履约保证金自合同到期,双方办理完交接手续且承租方无任何违约或应付款时无息全额返还。

(3)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因承租方原因解除的,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投资建设的所有固定设施、改良工程、进行的任何投资、投入、改造、改善、添附、增设、所开辟的道路、堤坝、卤渠、卤库等全部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损毁,也不得要求出租方支付任何补偿费用。

(4)承租方未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或本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返还租赁标的,出租方有权单方无条件扣除履约保证金,承租方须无条件接受。且自租赁期限到期之日起至盐田实际移交之日止,承租方应当支付占有使用费(每日占有使用费=成交单价×盐田面积数(公亩)×逾期期间原盐市场均价÷365天×2逾期期间原盐市场均价以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因维权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清场费等由承租方承担。逾期超过15日的,出租方有权自行收回租赁标的,承租方遗留物品视为放弃所有权,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为清场、看管场地支出的保安费、机械拆除费、垃圾清运费、仓储费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遗留物品出租方变卖所得优先抵扣占有使用费、维修费、维权费用,变卖价款不足弥补损失的,承租方5日内补足差额。

(5)租赁期内,出租方有权随时检查盐田及相关设施的使用情况。如发现承租方违反本文件、租赁合同、其它法律规定,或承租方对盐田资产的使用可能导致盐田资产出现任何损害,或承租方在盐田资产内进行任何违法行为,出租方均有权要求承租方立时整改或直接单方面解除合同,已交付的原盐及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由于以上情况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还须承担赔偿责任。

7、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区域使用期间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安全、维稳、信访、环保等)。在日常经营使用时,严禁违规经营,严禁超出租赁区域范围,如发现承租方有违规经营、超出租赁区域范围等经营情况,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承租方已交的原盐及履约保证金等各项费用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须依法赔偿。

8若因开发区政策安排调整、项目建设及其它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变更租赁区域规划,政府主导租赁区域资产重组导致租赁区域的土地拆迁征用、土地发生权属、性质变化、开发区政府收回盐田资产管理权导致出租方丧失对外出租盐田资产的权利等相关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本合同自然终止。承租方应在收到出租方通知15日内无条件退出租赁区域,履约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当期已交付的原盐按比例折算为货币退还承租方,退款金额=当期已交付原盐吨数×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原盐时市场价(评估费由承租方承担)÷365天×实际退场天数,其它损失租赁双方自负,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9本公告未约定之事项、未尽事宜,统一参照本次挂牌文件第五部分《租赁合同》条款执行;本公告条款与租赁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挂牌文件第五部分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十、联系方式

联系人:钱先生

联系电话:0536-8865277  15266619562

公司地址: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中段


附件1.潍坊海科盐业有限公司两宗盐田资产使用权租赁项目挂牌(竞价)文件.pdf

附件2.位置图.zip

附件3.盐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pdf

附件4.资产移交表.zip
 

山东潍坊产权交易服务有限公司

                       2026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