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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人民法院关于拍卖昌邑市交通街457号3幢1单元1009号房产的公告

昌邑市人民法院将于2025年6月1210时至2025年6月1310时止(延时除外)在昌邑市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法院账户名:昌邑市人民法院,法院主页网址:https://sf.taobao.com/0536/11),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昌邑市交通街457号3幢1单元1009号房产,坐落于昌邑市交通街457号;权利人为韩庆义、李立恒;用途为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81.05平方米;房屋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结构;不动产权证号:鲁(2019)昌邑市不动产权第0006208号;详情见附件(评估报告)。

起拍价:297045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2000元及其整倍数。

详细请参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300500元。

二、咨询、展示时间及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2个工作日接受咨询,竞买者请自行去现场查看,法院无统一安排。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

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

1、竞买人须承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的内容,在拍卖公告期间已自行对拍卖标的进行了现场查看和全面了解,疑问之处可咨询本院或拍辅机构。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即视为对标的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并自愿承担买受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

2、拍卖标的以现状为准。房产、土地面积数量均以办理不动产产权证书时不动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面积数量为准,其大小不影响拍卖成交价。

3、山东法院网拍辅助工作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不动产按照每个拍卖标的物成交总价的4‰收费,成交价格超过200万部分,按照1‰收费。收费总额不超过4万元。该费用从成交价款中扣除。

六、其他相关条件

1.标的物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其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费等欠费由买受人承担。

2.竞买人须承诺,自行承担转让标的无法过户的风险。

3.买受人向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拍卖标的的信息后需谨慎报价购买。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发布公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八、竞买人资格条件:

1.竞买人须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竞买人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4.根据法释(202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必须具备购房资格及相应法律后果等内容,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九、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2025年6月1817时前缴纳至法院指定帐户,并在银行进账联用途栏注明20240786执986号财产拍卖余款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昌邑市人民法院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邑市支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6228400297686184267

开户联行号:103458542105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三、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淘宝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法院咨询电话:魏法官  0536-7872012

联系地址:潍坊市平安街1399号

拍辅机构名称:山东潍坊拍卖行有限公司

竞拍流程咨询电话:18363625293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昌邑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