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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快金融改革,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意义十分重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金融改革发展要按照科学规划、协调推进、突出重点、注重特色和大胆审慎探索原则,加快推进综合性和专项性改革,争取用5年左右时间,初步建成与我省实体经济相适应、市场化水平较高的现代金融体系。到2017年年底,全省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5%以上,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12%以上,社会融资结构明显改善,金融开放水平明显提升,金融风险防控能力明显加强。为此,制定以下意见:

  一、支持和推动金融市场创新发展

  1.稳步推进多种形式的社会融资。充分发挥信贷市场融资主渠道作用,与全国性银行总行全面建立紧密型战略合作关系,积极争取对我省扩大信贷投放和资金配置。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跨业跨区合作,综合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夹层融资等金融产品,吸引省内外资金,不断增强贷款投放能力。按照“盘活存量资金、用好增量资金”的要求,优化信贷资金投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信贷可获得性。发挥好政策性银行在新农村和城镇化建设、开发性贷款、出口信贷等方面的扶持引导作用。探索扩大抵(质)押物范围,拓宽信贷增长空间。推动银行业机构在严控风险前提下开展新型融资业务。加快发展直接融资,2017年年底直接融资比重提高到20%以上。加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香港、新加坡等境外交易所深度合作,发展上市“路演”中心,促进更多企业上市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性并购重组,提高山东上市公司整体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把实体经济优势转化为资本竞争优势。加大债券融资力度,扩大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及其他产品发行规模,推广“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经验;继续做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工作,全面推进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试点工作,做好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工作。用足用好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建立投资项目库,发展中介服务机构和信息发布平台,加强与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对接,扩大保险资金在我省的投资渠道。引进培育种子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各类资产管理公司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发展股权交易市场。把股权交易市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功能健全、风险可控”的原则,对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实施公司制改造和功能提升,近期目标是将其打造成为全省中小企业投融资平台,中远期目标是建成以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综合交易平台。力争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建立双向“转板”机制,探索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延伸挂牌的路径。大力培育挂牌企业主体,发展壮大合格投资人队伍;创新交易品种,逐步推出固定收益类、私募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新产品;完善市场管理制度,增强服务功能。(省金融办牵头,山东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等参加)

  3.建立各类要素交易平台。统筹规划要素交易市场建设,合理设计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促进各类要素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当前重点抓好金融资产交易、土地交易、能源交易等平台筹建工作,同时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排放权、农村产权等交易平台建设,努力构建较为完善的要素市场体系。探索研究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现代化的采购与配售服务。加强与期货交易所沟通对接,支持和引导证券期货业机构参与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完善交易场所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监管办法,推进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建设。(省金融办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参加)

  4.发挥期货市场功能。深入推进与期货交易所战略合作,广泛开展期货市场宣传与培训,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对期货市场的认知和参与程度。利用我省实体经济优势,争取增加交割库品种和数量,配合市场机构开发有关农副产品、海洋产品等期货品种。支持实体企业开展套期保值,进一步发挥期货市场的定价、分散风险、套期保值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的作用。(省金融办、山东证监局、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5.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推广菜篮子工程保险、渔业保险、农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农房保险等新型险种,逐步将国家补贴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等保险险种开展起来,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准备金制度。提高出口信用、企业信用保险及医疗、校园、旅行社、承运人、火灾等责任保险覆盖面。继续搞好治安保险,全面推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强化基层基础风险保障。推动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力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探索建立部分责任保险强制实施制度。在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科技保险试点。进一步加大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力度,扎实推进“新农合”大病保险,尽快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发展农民小额人身保险,开发补充医疗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争取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旅游局、省人口计生委、省国资委、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发展和规范各类地方金融组织

  6.发展民营金融机构。立足于服务地方经济、促进扩大内需,探索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培育发展社区类银行机构、互助型合作制保险组织和专业化保险机构。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推动村镇银行引入民营资本,优化股权结构,争取我省村镇银行3年内实现县域全覆盖。继续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努力拓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鼓励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增设分支机构,推动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有序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切实增强融资增信提级功能。加快发展融资租赁公司,促进实体企业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积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提高“三农”自我服务水平。鼓励民营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产业基金等。(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深化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以股份制为方向,以建立现代银行制度为目标,全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制定政策,支持消化历史包袱,吸引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加快推进城区机构整合和重点关注机构风险化解工作,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把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造为运作规范、风险可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加强中小法人银行机构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制度,提高持续发展能力。推动恒丰银行完善治理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和风险管控能力。鼓励山东国际信托公司拓宽业务范围,提升行业地位和市场影响力。引导齐鲁证券公司优化治理结构,不断开拓创新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推动鲁证期货公司上市。支持泰山财产保险公司等注册地在我省的保险公司拓展机构网络,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继续引导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组建财务公司,提高资金运营能力。依托我省实体产业优势,争取设立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推进地方金融控股集团组建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烟台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发展金融中介服务。大力引进培育会计、审计、法律、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证券咨询、保险经纪等服务组织,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专业化金融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发展商业保理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引进培育金融软件企业和金融服务外包产业。推广建立市县金融服务中心、金融超市,做好投融资信息发布、金融产品推介、政策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工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司法厅、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扩大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范围,积极审慎地探索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等,有序对接民间的资金供给和需求,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引进中介机构提供民间借贷登记、合约公证、资产评估等服务,吸引各类投融资机构入驻,规范开展业务。发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通过扩大注册资本金、提高主发起人出资比例、私募融资等方式,增强发展的可持续性和竞争力。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管和风险预警,坚决遏制脱实向虚和非法集资。(省金融办牵头,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等参加)

  三、做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金融服务

  10.深入推进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工作。把优化“三农”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作为县域金融创新发展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统筹发挥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协同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在县域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总结县域金融创新发展试点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推广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针对农业农村新型生产经营方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农村产权评估、收储、流转、处置服务平台,促进农村抵押物创新。鼓励银行业机构扩大林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大型农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健全订单农业信贷担保机制。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拓宽县域多元化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上市或利用债务工具开展直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发行涉农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大力发展服务于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专业市场、小微企业和产业集群的保险业务。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支付结算环境,不断完善电子支付结算网络。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广覆盖的农村征信系统。整合金融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发挥金融、财政和产业政策协同作用,扩大小微企业境内外融资来源。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理财等综合性服务,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供销社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加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金融服务。制定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意见,加快形成与企业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发展新模式。完善科技金融外部评审制度。支持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面向科技型企业的商业银行支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保险专营机构等,发展由金融机构、创投企业、中介组织等组成的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集团,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金融服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开发推广新型科技保险产品。引导暂不具备公开上市条件、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到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进行股权融资或股权质押融资。探索多元化股权投资流转退出机制,促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不断提升对重点行业和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引导推动重点领域与行业转型和调整,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服务业、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以及绿色环保等领域的资金支持力度,保证重点在建续建工程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支持民生工程建设,培育新的产业增长点。进一步发展消费金融,促进消费升级。对产能过剩行业区分不同情况,落实差别化的资金扶持政策。支持新型城镇化发展,创新城镇化建设投融资机制,积极吸引民间资本进入,促进新型城镇化有序快速发展。推动全省重点区域带动战略的有效实施。在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着力加强与海洋生物、海洋工程、海洋运输、涉海旅游等相关的金融服务创新,完善海洋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探索开展海域海岛使用权交易试点,加快发展青岛国际航运交易所,积极推进航运资产证券化,落实国家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安排。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着力增强对小微企业、环保产业、生态高效农业的金融服务能力。在省会城市群经济圈、西部经济隆起带等区域,按照夯实基础、扩大规模、提升水平的思路,有针对性地做好金融服务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等参加)

  13.建设济南区域金融中心和青岛财富管理中心。依托济南省会城市地位和金融资源优势,加快引进和培育金融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着力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全方位打造区域性的金融管理中心、金融机构中心、资金结算中心、金融交易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努力将济南建设成为立足山东、辐射周边省份、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黄河中下游地区金融中心。利用青岛市已有基础和蓝色经济区龙头地位,做好机构培育、市场建设、政策创新、环境营造等工作。突出发展以财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高端金融业务,吸引国内外投资理财机构和金融机构聚集,把青岛市建设成为国内领先、面向国际的新兴财富管理中心。(济南市政府、青岛市政府、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金融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

  14.引进金融投资类机构。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在我省增设分支机构和网点,开展业务创新。争取所有政策性银行均能设立山东分行。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专业机构。引进境外知名金融控股集团、主权财富基金、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来我省设立投资基金和分支机构。支持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我省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鼓励外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探索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投资、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新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外办、省台办、省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跨区域金融合作。推进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金融业务先行先试。抓住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契机,争取将青岛市列为自由贸易区金融先行试点城市,逐步建设成为面向日韩的离岸金融中心。发挥青岛保税港区地理和政策优势,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改革试点。继续加强与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支持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推动企业赴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加强与京沪及其他境内外金融中心交流合作,主动承接金融产业转移和金融功能外溢。改善对金融机构总部和区域总部服务,规划建设金融后台服务产业园区,建立功能完备的登记、托管、支付、结算、清算等系统,增强服务承载能力。(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台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做好对“走出去”企业的金融服务。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跨国并购贷款、股权融资服务,建立对外承包工程融资担保平台,综合运用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及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手段,为我省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投资和工程承包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发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推进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管理等领域外汇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业务,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工具作用,为企业提供信用保险、资信调查、商账追收、保单融资等综合服务。鼓励银行业机构来我省设立离岸业务区域中心并开展相关业务。推动我省有实力的跨国公司总部,申请纳入国家外汇管理局开展的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范围。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投资总部、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支持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省商务厅牵头,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济南海关、青岛海关、省外办、省国资委等参加)

  五、营造金融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17.加强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山东省金融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驻鲁金融管理部门要主动为金融改革发展提建议、当参谋,并做好政策争取落实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将金融改革发展的各项任务纳入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加强协调,坚定不移地推进。(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加强对金融业的人才智力支持。制定实施金融人才专项工作计划,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的金融人才队伍。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高端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由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落户、居住、子女教育、医疗、出入境等便利服务。选派高层次金融人才到市县任职,鼓励各级政府与金融机构开展双向挂职交流,加强地方领导干部金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各级金融工作能力和水平。依托高等院校组建山东金融发展研究院,打造有影响力的金融智库。(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金融办、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好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构建功能完备、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培育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加快推进信用信息有序规范开放,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坚持依法行政,维护金融债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创造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牵头,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加)

  20.完善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优化金融营商环境,对金融机构注册登记、税费减免、房产确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奖励补偿等激励作用,调动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公司治理优良,业务发展突出,风险内控健全,客户服务先进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奖励。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金融高端人才和金融机构总部引进、金融改革创新奖励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金融风险防控工作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工作协调,增强金融监管合力,建立金融政法联动机制,加快构建完整高效的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体系。推动建立金融专业法庭与仲裁机构,完善金融执法体系,严厉打击金融违法行为。排查和化解各类风险隐患,提高监管有效性,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公安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在国家金融法律政策指引下,推进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政策创新。逐步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积极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金融监管体系。现阶段,各级金融办同时承担区域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地方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和行政监管紧密结合,实施地方金融机构和业务统一归口管理。健全金融业综合统计和分析制度,强化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将各类市场主体纳入监测范围。加快地方金融立法进程,为金融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省编办、省统计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山东证监局、山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