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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产权交易项目信息披露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产权交易项目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交易当事人的相关权益,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山东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告信息发布操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告信息发布日之日起至《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日期间,交易中心收到的交易相关信息的公开披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易相关信息是指转让方、标的企业以及其他相关方向交易中心书面提交的可能对产权交易项目、交易当事人权益、标的企业职工权益及社会稳定等产生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交易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条 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期间收到交易相关信息的,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交易相关信息属于重大事项可能导致挂牌公告信息内容变更的,交易中心与转让方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变更后挂牌公告信息经产权交易项目批准机构审批后,由交易中心在原信息发布渠道予以公告,重新计算挂牌公告期。
  第六条 交易中心在挂牌公告期满后收到的交易相关信息,应当告知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意向受让方及其会员代理单位。
  交易相关信息属于重大事项的,应当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第七条 挂牌公告期间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交易相关信息不予披露。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